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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章 杀人犯为何狱中突然翻供?1998年临武县“4·14”凶杀案

时年20岁的谭儒波出身于湖南郴州市临武县一个干部家庭,父亲是县某局局长,母亲是武水中学会计,优越的家庭条件造成了谭儒波自负和任性的个性,读书期间,他的成绩一塌糊涂,以致初中毕业时升高中无望。对他寄予很大期望的父母失望之余,通过关系把他送到郴州电大求学。16岁的谭儒波此后便混迹于社会。

没了父母的管教,谭儒波顿成一匹无羁的野马。1995年底,一个偶然的机会,他在金太阳歌厅结识了17岁的待业女青年黄丽娜。黄丽娜身高一米六四,体态婀娜。长相妩媚,且能歌善舞,个性开朗,令谭儒波一见钟情。他亮出局长公子的招牌,向黄丽娜展开攻势。不到一个月,谭儒波便如愿以偿地占有了她。相处一段时间后,谭儒波兴高采烈地带黄丽娜上自己家玩,借以炫耀家底。

稚气未脱的儿子带着相恋的女孩上门,令局长夫妇大吃一惊。母亲李某经过一番明察暗访,发现黄丽娜竟是一个没有工作的女孩,禁不住火冒三丈。在他们夫妇眼里,自己这个家,无论地位和家庭条件在当地都是响当当的,儿子要找对象当然得门当户对。母亲态度坚决地对儿子说:“波波,你现在年纪还小,不宜谈对象。就算谈,也不能和小黄这样的人谈。你的对象,以后妈妈给你安排!”并要儿子立即和黄丽娜断绝来往。

然而,任性的谭儒波并没理会父母的态度,他一气之下在外面租下一间民房,与黄丽娜提前过起了夫妻生活。

谭母得知18岁的儿子在外租房与女孩同居的事后,非常生气,但她拿儿子没有什么办法,也就由儿子去了。

黄丽娜随谭儒波同居后,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数次怀孕、堕胎。每次,谭儒波总是丢给她100元钱,让她去自行解决。

一年后。黄丽娜把父母给自己买的彩电、影碟机等物件搬到了谭儒波的租房,向谭儒波提出了结婚的要求。此时的黄丽娜决意把一生的幸福托付给他。为了自食其力,不让未来的公公婆婆小瞧自己,黄丽娜还在空余时间去临武宾馆学习炒股业务。

但天真的黄丽娜没料到谭儒波是一个花花公子。

1998年春,谭儒波在县煤炭公司某收费站上班时,又看上了年轻漂亮的女同事小诗。两人不久就好上了。此后,谭儒波经常趁黄丽娜不在时,带小诗到租房里同居。同时与两个女孩相好一段时间后,谭儒波开始对她们作整体评估。结果是小诗占优,小诗不仅比黄丽娜更文静,更温柔,而且拥有一份相对稳定的工作。

谭儒波试着和黄丽娜提出分手。黄丽娜开始还以为男友开玩笑,等明白有第三者插足时,不禁怒火中烧。她直接找到小诗,坦陈自己誓死保卫感情的决心,让小诗知难而退。并警告谭儒波:“如果你不要我了,还不如杀了我。”

谭儒波担心激化矛盾,口头答应与黄丽娜重修旧好,但私下仍旧脚踏两只船。

1998年3月10日是小诗生日,谭儒波特意请了假,以男朋友的身份为她主持了一个热闹的生日晚会,并送给她一份特别的礼物。小诗很感动,投桃报李,第二天回送谭儒波一条金项链,并为他的租房添置了一张漂亮的小圆桌。

这张小圆桌激起了黄丽娜的极大愤慨。她厉声责备谭儒波是怎么一回事,两人正争执之时,小诗走了进来,于是三个人吵了个天翻地覆。谭儒波最后对黄丽娜大喝一声:“滚!”将她赶了出去。

黄丽娜自然不会如此轻易地就滚走。第二天,第三天,她都找上门来,或软语相求男友回头,或埋怨谭儒波没良心。

谭儒波不耐烦了,终于动了恶念。

1998年4月13日夜,谭儒波把黄丽娜叫到自己的租房,两人最后一次躺在了一张床上。当夜,无论谭儒波如何开导,黄丽娜就是不肯分手。凌晨时分,两人发生了最后一次关系。黄丽娜以为有了转机,于是问:“我们之间的事到底怎么办?”

谁料谭儒波斩钉截铁地说:“分手已成定局。”

黄丽娜态度更是坚决:“你要和我分手,除非我死了,才会答应。”

谭儒波露出了凶相说:“好,我成全你。”

黄丽娜以为他说的是气话,于是气呼呼地离去了。

第二天,谭儒波一脸诡秘地闪身进了黄丽娜的家。此时,黄丽娜坐在床上,影碟机正播放《冲动》。谭儒波问黄丽娜:“要怎么办?”

黄丽娜说:“你去死呀,有这么多人爱着你,你死也值得了。”

黄丽娜怎么也没想到,谭儒波这时忽然上前一步,掐住了她的喉咙,恶狠狠地说,就你去死。黄丽娜拼命挣扎,然而谭儒波红着眼睛竟越来越用力……

在《冲动》的歌声中,谭儒波顺利地完成了罪恶的动作,与之相恋3年之久的黄丽娜就这样被他掐死了。

完事后,谭儒波在屋里找出了一条白色围巾,将围巾套在房门上的木方,连打两个死结,再找了一个有靠背的独椅放在下面,艰难地抱了黄丽娜的尸体去套围巾,套了几次才成功,黄丽娜的身体他抱过很多次,但他感觉这是最沉重的一次。

伪造了黄丽娜上吊自杀的现场后,谭儒波临走还没忘记从口袋里掏出纸巾,把椅子上的脚印擦去。为了避免开关上留下痕迹,他又用纸把开关细细擦拭了一遍。

谭儒波事后对同监犯说:唯一的疏忽是没把烟灰缸里的烟蒂带走,留下了证据。不然……

自4月14日晚至17日,整整3天3夜的审讯,谭儒波滴水不漏,拒不承认犯罪事实。

正当临武警方审讯谭儒波之时,郴州市公安局、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派出法医协助破案。尸检结果表明:黄丽娜的颈部除绳勒外,还有被掐的痕迹,系被他人用手扼压颈部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案件性质属他杀。

4月17日凌晨7时,在事实和证据面前,谭儒波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

谭儒波被警方控制后,谭家陷入了巨大的恐慌中。谭母一连几天都和丈夫赶到公安局,以给儿子送东西为名提出要见儿子,但都没得到批准。

1998年4月23日,谭儒波被临武县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5月中旬案件被移送郴州市检察院。而谭母也终于从公安机关探听到可靠消息:儿子已全部招认了杀人的罪行。

刹那间,她只觉万念俱灰。

经过一夜痛苦的思索,这个可怜的女人最终决定:不惜任何代价,也要将儿子救出来。她决定找人给儿子带个话,叫儿子翻供。此时,这个局长夫人一点也没意识到自己正开始走上了一条危险的犯罪之路。

1998年5月中旬的一天,谭母通过一位朋友结识了原在武警临武中队服役的陈新友。陈新友曾是武警中队老班长,在中队威信很高。他是一个热心人。那天晚上,谭母将陈新友引进一个包厢,开门见山:“小陈,麻烦你给关在看守所大概是3号监房的谭儒波带一句话可以吗?”

“带什么话?”

“你就说:谭儒波,你妈说的,郴州执法人员如果明天来提审,你说不是你杀的。”

陈新友犹豫了一下答应了。

5月20日夜,郴州的检察官前来提审谭儒波的前夜。陈新友搭出租车赶到看守所,径直找到负责看守的一班班长谢某,请他带话。谢说:你就自个儿进去说吧,反正你好歹也是老班长。陈新友马上找到二楼熟悉的哨岗。哨兵见是老班长,热情地放他进去。并和他一起去找谭儒波。

此时,谭儒波和同监犯正躺在床上休息,突然,牢房的天窗上传来陈新友小声的叫唤:“喂,哪个是谭儒波?”

谭应声而起,高声说:“是我!”

陈新友说:“你妈说的,郴州如果明天来提审,你就说不是你杀的。”陈新友说完,丢给谭儒波一包白沙烟,匆匆离去了。

来人走后,谭儒波仰天大笑,得意洋洋地说:“我就知道,我爸妈绝不会不管我的。我得救了!”

同监犯面面相觑,搞不明白和他们同处一室的年轻人是哪路神仙,竟有如此通天的后台。

1998年5月21日,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当郴州市检察院廖红斌、胡瑞合、罗闽文等3名检察官前来临武提审谭儒波时,谭儒波果真矢口否认了自己的杀人犯罪事实,全面翻供。

提审结束后,谭儒波一回监房,即大声宣布:我翻供了!

面对谭儒波的翻供,几名检察官震惊无比。通过认真调阅案卷,他们发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嫌疑犯翻供理由不堪一击。他们经过一番思考,断定其中翻供必然有鬼。于是他们立即采取行动,将潭的同监犯一一提审,终于获悉了监外有人通风报信的重大线索。

临武县公安局经过一番顺藤摸瓜的侦查,谭母帮助儿子翻供的内幕终于水落石出了。

嫌疑犯的口供是政法机关定罪量刑的最有力证据之一,而翻供无疑是毁灭网据的重要犯罪行为。1998年6月25日,临武县检察院就潭母等人帮助谭儒波毁灭证据一案向法院提出公诉。法院于7月5日开庭审理。

1998年7月8日,谭儒波的母亲和陈新友终因帮助他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而被临武县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三年。

1998年7月9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临武县并案审理谭儒波杀人案。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廖红斌出庭支持公诉。无数正义的群众闻讯而来,欲一睹局长公子不可一世的真面目。庄严的审判厅内座无虚席。

当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时,法庭内一片肃静。公诉人在宣读完谭儒波的犯罪经过后认为:被告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出人意料的是,谭儒波与辩护人在法庭上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和情节竟没有提出异议,但辩称被告犯罪后能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对谭的辩护,听众席上当即响起一阵嘘声,死者亲属怒不可遏。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谭儒波为了解除与黄的恋爱关系,而达到与他人恋爱目的,不计后果,采取暴力手段将黄活活掐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杀人后,伪造现场,并在亲属指使下翻供,企图逃避法律惩罚,其杀人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郴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谭儒波故意杀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认定。

被告人犯罪后被公安机关传讯留置盘问期间拒不认罪,嗣后又在亲属唆使下对犯罪供述翻供,其行为不是自首。被告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与事实不符,请求从轻处罚理由不予采纳。

据此,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8日依法判处被告谭儒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附带民事赔偿。

谭母终于为自己的荒唐行为付出了惨重代价:不仅不能拯救儿子,也给自己的清白人生抹上了黑色的一笔。

一审判决书下达后,谭家一方面马上主动向受害者家属交纳赔偿金,一方面仍旧以谭儒波能主动投案自首、一气之下杀人、量刑过重为由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1999年4月22日,省高院下达了终审判决。在确认原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的前提下,对量刑作了改判,判处被告死缓。